(2016)粤0605民初7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劲辉与叶丽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劲辉,叶丽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7418号原告:杨劲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52。委托代理人:黄国财,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丽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612。委托代理人:徐凤霞,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永洪,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410XX。负责人:唐珂。委托代理人:黄国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系公司职员。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6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责任,我司不同意进行赔偿。被告叶丽锦辩称:在我起诉的(2016)粤0605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已认定了双方按照各自50%的比例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也应按该比例承担责任,并应该在扣除交强险部分后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9时19分,叶丽锦驾驶粤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杨阿发、罗亚妹)沿佛山市里水镇环镇南路从佛山一环方向往北沙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里水镇甘河路中心涌交通信号灯路口时,与杨湛彬驾驶粤Y×××××号轿车从里水方向往大沥方向行驶至里水镇甘河路中心涌交通信号灯路口,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叶丽锦、杨阿发、罗亚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仍无法查清,故制作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造成杨湛彬驾驶的属原告所有的粤Y×××××号轿车损坏,经鉴定及实际维修,原告支出了维修费7171元,并支出了估价费509元。粤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注册登记车主为被告叶丽锦。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经过调查取证和现场勘查,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由于本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本院依法认定叶丽锦与杨湛彬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本院查明上述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1.车辆维修费7171元;2.估价费509元。原告上述损失合共7680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5680元,本院酌定由被告叶丽锦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需赔偿原告284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00元予原告杨劲辉。二、被告叶丽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840元予原告杨劲辉。三、驳回原告杨劲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劲辉负担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叶丽锦分别负担7元、9元。该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麦换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