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5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51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旭东、陈奇,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女,汉族,1992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浩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