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59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6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常、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东山宾馆(华清宾馆)401、501、301等���房,先后容留叶凌峰吸食甲基苯丙胺4次,自己亦参与吸食。2016年4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宾馆301房间,容留叶凌峰吸食甲基苯丙胺,自己亦参与吸食。同月14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吸毒者叶凌峰的供述、现场照片、尿样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宾馆住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移动电话通话记录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计5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匡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