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余锡源、汪萍英与洪美雯、余锡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余锡源,汪萍英,洪美雯,余锡福,余锡基,余锡群,余帼琴,余彩萍,余彩丽,余锡辉,余康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锡源,男,汉族,1950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萍英,女,汉族,1951年5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美雯(外文名YUHUNG,LILIANMEI-MAN),女,1951年1月6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委托代理人:陈武、吴俊,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锡福(外文名YU,THOMASSHATFUK),男,1944年6月25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委托代理人:洪美雯(外文名YUHUNG,LILIANMEI-MAN),女,1951年1月6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系余锡福之妻,本案再审申请人之一。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余锡基(外文名DUTHATCOMaurice),男,1947年2月8日出生,法国籍,住法国。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余锡群(外文名DUTICHEFrédéric),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法国籍,住法国。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余帼琴(外文名DUépouseKOUMarianne),女,1959年2月7日出生,法国籍,住法国。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余彩萍(外文名DUEpouseSOCHRISTINE),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法国籍,住法国,系原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余锡双(2013年12月2日死亡)之女。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余彩丽(外文名DUEpouseMAOEMILIE),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法国籍,住法国,系原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余锡双(2013年12月2日死亡)之女。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余锡辉(外文名ALEXANDERTICH-HUYDU),男,1944年9月10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余康熙(外文名DUKhongHy),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法国籍,住法国。上列被申请人余锡基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军,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余锡源、汪萍英、洪美雯因与被申请人余锡福、余锡基、余锡群、余帼琴、余彩萍、余彩丽、余锡辉、余康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李为民审 判 员 黄卉靓代理审判员 刘洁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