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桂华与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孙志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华,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孙志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马桂华被执行人: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友爱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晓,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志晓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房产一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