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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艳芳,靳丽慧,赵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樊艳芳,女,被执行人靳丽慧,地址新郑市。被执行人赵柯,地址新郑市。经本院依法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靳丽慧、赵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樊艳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靳丽慧、赵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樊艳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建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建伟、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