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殿芳与王俊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殿芳,王俊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82号原告杨殿芳,农民。被告王俊信,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连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殿芳与被告王俊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殿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殿芳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殿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殿芳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月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