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28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英诉被告李秋文、王浩浩、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李秋文,王浩浩,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897-1号原告:王桂英,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秋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浩浩,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杨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英诉被告李秋文、王浩浩、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浩浩所有的轿车及被告杨林所有的轿车,并由宣城市金润发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浩浩所有的轿车,期限二年;二、查封被告杨林所有的轿车,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进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