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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宁夏盐池全全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与银川汇企卓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盐池全全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银川汇企卓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2930号原告宁夏盐池全全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法定代表人陈君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川汇企卓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盐池全全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汇企卓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川汇企卓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君云提供名下吉利牌全球鹰轿车一辆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川汇企卓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二、冻结陈君云名下车吉利牌全球鹰轿车产权户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