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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史文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芳,安京,徐香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史文芳,无业。被执行人安京。被执行人徐香仙。系被执行人安京的妻子。本院在执行史文芳申请执行安京、徐香仙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京、徐香仙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李成立执行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