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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姜虹、刘奕星与戴耀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虹,刘奕星,戴耀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538号原告姜虹,女,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刘奕星,男,199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理人姜虹(系原告刘奕星母亲),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盈盈,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耀华,男,1969年11月23日���,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严丽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虹、刘奕星与被告戴耀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虹、刘奕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虹、刘奕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姜虹、刘奕星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栋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赵倩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怿婷附:相��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