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唐正东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东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正东,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文盲,无业,住广安市广安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4月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正东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正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唐正东在广安市广安区民乐街3号廉租房院坝内,先后将被害人梁某某(2012年5月10日出生)、罗某某(2012年2月7日出生)抱起,并将手伸进二人的裤子内实施了抚摸下体的猥亵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罗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杨某某证言及杨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正东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病情证明书》、(2004)广安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正东猥亵儿童梁某某、罗某某,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正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唐正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正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芹审 判 员 杨君人民陪审员 谢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