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13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闻闻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闻闻文具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13589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龚睿,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闻闻文具店(经营者曹成敏),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长桥街道罗香路XXX号-1。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卡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闻闻文具店(以下简称闻闻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旭敏,被告闻闻文具店的经营者曹成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卡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08年,是中国大陆第一家桌游设计与推广的专业公司。原告于2008年推出的桌游《三国杀》获得广泛好评并迅速流行,已成为国内最普及、销量最高的桌游。原告经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人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边锋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该商标并进行维权,期限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同,其中公证费700元、购买侵权商品费用65元、律师费4,000元)。被告闻闻文具店辩称,其系文具用品零售商店,三国杀游戏卡牌产品系供应商寄放销售,但原告提供的收据虚假,被告并不开具手写票据,涉案商品并非被告销售,因此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游卡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5日,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图文设计、制作,艺术创作,销售玩具、文具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人为边锋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纸牌等,有效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边锋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注册商标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不含港澳台)使用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打假、维权等工作,授权期限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被告闻闻文具店注册于2012年4月26日,经营范围为文具零售。2015年3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忠新、程旭敏前往上海市罗香路XXX号“闻文文具”购买了《三国杀》游戏牌一副,取得收据、机打发票及名片各一张,其中收据日期为2015年3月23日,交款单位写有“三国杀1*65=65”字样,收据上盖有被告闻闻文具店印章,机打发票抬头为闻文文具,品名为墨盒,金额65元,名片上写有被告字号、地址、电话等信息。公证员高某某及公证人员李某监督了购物的全过程,并对店铺铭牌及地理位置进行了拍照,对购买的商品外包装盒拍照后封存,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就此出具了(2015)沪静证经字第1090号公证书。当庭拆封公证的封存物品,为蓝色铁盒装《三国杀》游戏卡牌一副,铁盒正面、底部及两侧及均印有“”标识,盒内游戏说明书上亦印有“”标识及“yokagame”字样,并有设计人员名称等。原告游卡公司称其生产商品上均有“边锋”字样的镭射防伪标识及条形码,且标注原告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7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授权书、(2015)沪静证经字第1090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为证明其店铺内的三国杀卡牌产品系为开心屋桌游店代销的,向本院提交了两张开心屋桌游店机打小票复印件两张,日期均为2015年11月27日,包含“三国杀S5之侵略如火”等多个产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时间为2015年11月27日,不能对应涉案产品,亦不能证明被告尽到了审查义务。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并不指向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亦表示该证据中不包含涉案产品,因此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边锋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28类“纸牌”等商品上的第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原告游卡公司经边锋公司授权,取得涉案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及取得赔偿,原告在被授权的期限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有权就他人侵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游戏卡牌,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牌属于同类商品。经比对,涉案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使用文字相同,艺术字体的表现形式亦相同,上述标识均突出使用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同种商品上,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辩称,公证取得的收据并非被告开具,涉案产品并非被告销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015)沪静证经字第1090号公证书完整地记载了公证人员监督原告委托代理人从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涉案产品的过程,并现场取得盖有被告印章的收据,被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推翻公证效力,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闻闻文具店不能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系侵权商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金额,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在桌游类游戏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购物费属于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考虑律师费用确已发生,本院将根据相关部门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闻闻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闻闻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5,2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50元,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闻闻文具店负担人民币3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