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7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崔丽萍与金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萍,金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763-1号原告:崔丽萍。被告:金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萍诉被告金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金保人民陪审员 蒋晓东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