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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7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崔丽萍与金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萍,金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763-1号原告:崔丽萍。被告:金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萍诉被告金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金保人民陪审员  蒋晓东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