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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寒冰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寒冰,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2民初1360号原告张寒冰,男,汉族,1955年12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庄佳晶,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女,汉族,1976年9月2日生。原告张寒冰诉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寒冰及其委托代理人庄佳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寒冰诉称,被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至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王敏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年12月31日被告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记载:今借到张寒冰20万元。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本票申请书、业务收费凭证以及庭审笔录中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应诉、答辩,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寒冰借款本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王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颢人民陪审员  伍世梅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冉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