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解兴举诉解玉花、解学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兴举,解学蒙,解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302号原告:解兴举。委托代理人:王宝山,临沭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学蒙。被告:解玉花。委托代理人:尤元祥,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解兴举与被告解玉花、解学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兴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兴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解兴举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