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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解兴举诉解玉花、解学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兴举,解学蒙,解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302号原告:解兴举。委托代理人:王宝山,临沭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学蒙。被告:解玉花。委托代理人:尤元祥,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解兴举与被告解玉花、解学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兴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兴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解兴举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