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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邢大椿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大椿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662号罪犯邢大椿,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09)江宁刑初字第7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大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并继续追缴赃款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宁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2978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15日至6月19日进行公示。2016年6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开红、书记员赵为东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无锡监狱指派警官束妮娜、张芬芬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邢大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邢大椿,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邢大椿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大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4年5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2月、2016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罪犯邢大椿的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刑履行情况说明、询问记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邢大椿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大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