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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2刑初73号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胖哥),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监视居住。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源汇区民主路平安小区2号楼4楼东户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王某、张某等人单独或共同在该房间卧室内吸食毒品。1.2015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源汇区民主路平安小区2号楼4楼东户先后容留吸毒人员吴某、王某、张某等人在该房间卧室内吸食毒品。2.2015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源汇区民主路平安小区2号楼4楼东户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在该房间卧室内吸食毒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张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漯河市源汇区民主路平安小区2号楼中单元4楼东户容留吸毒人员吴某、王某、张某在该房间卧室内吸食毒品。2.2015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漯河市源汇区民主路平安小区2号楼中单元4楼东户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在该房间卧室内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在侦办张某吸食毒品案时,经张某供述多次在张某某租住处吸食毒品。2015年12月6日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对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张某某于2015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3、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张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2015第0027、0028、0010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5年11月30日、12月1日,在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经现场检测,张某、张某某、王某的样本检测呈阳性。5.行政处罚决定书。(1)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沙公(交)行罚决字(2015)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11月29日,吴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漯公(刑)行罚决字(2015)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12月1日,张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3)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顺公(治)行罚决字(2015)0162号、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12月2日,王某、张某某因吸食毒品分别被行政拘留五日。6.证人证言。(1)张某某(平安小区房东)证言。证明张某某自2015年9月起租住在漯河市源汇区民主路平安小区2号楼中单元4楼东户。(2)张某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8日晚,张某、王某和张某某在张某某租住的平安小区卧室内吸食毒品的情况。(3)吴某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7日或28日晚,吴某、王某、张某和张某某在张某某租住的平安小区卧室内吸食毒品的情况。(4)王某证言。证明2015年11月份一天晚上,张某、王某、吴某和张某某在张某某租住的平安小区卧室内吸食毒品的情况。2015年11月30日晚,王某和张某某在张某某租住的平安小区卧室内吸食毒品的情况。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两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长  夏晓丽审判员  郭成军审判员  刘亚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永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