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235号原告贾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朴勤,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贾某乙。未提供身份信息。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贾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审判员 阮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同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