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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235号原告贾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朴勤,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贾某乙。未提供身份信息。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贾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审判员  阮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同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