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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赵小兰申请执行+龙成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兰,龙成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兰,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龙成纯,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9日。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成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成纯银行存款1154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