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北京远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远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河东升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971号之一原告:北京远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盛园5号楼5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王永胜。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华,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放,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法定代表人:刘年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霞,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艳文,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西直河东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直河村西直河国际石材展览中心G区19号。法定代表人:陈爱琴。原告北京远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西直河东升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4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北京远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远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9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蔚琳人民陪审员 邓友翠人民陪审员 胡秀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