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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更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蛟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264号罪犯徐蛟,农民。2008年6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18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赌资人民币70300元;2013年4月6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2月5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2月26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2月1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4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转为取保候审,同月29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8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蛟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7000元(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徐蛟报请减刑五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奖励。现共获奖分203.80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蛟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04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