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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骆峰举、王金伟、王学证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骆峰举,王金伟,王学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骆峰举,男。被执行人王金伟,男。被执行人王学证,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骆峰举、王金伟、王学证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骆峰举名下的存款20579.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云峰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72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亚南,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无量寺乡竹园村。被执行人陈佩佩,女,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志民,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聂丹丹,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宏伟,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霞,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陈亚南、陈佩佩、贾志民、聂丹丹、赵宏伟、贾霞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志民名下的存款29000元,聂丹丹名下的存款4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祯审判员冯华彬审判员耿贺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吕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