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牛苦古布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苦古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42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苦古布,于四川省昭觉县,无业。2013年6月24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4日因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苦古布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劲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苦古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2日3时许,被告人牛苦古布在南昌市西湖区里洲小区24栋3单元601室内,盗窃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3220元)和IPADminni2一台(价值1300元)。案发后,全部赃物已收缴并发还给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牛苦古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照片;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牛苦古布的供述及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苦古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爬窗入室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4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苦古布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苦古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肖书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