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立英与车羽、肖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英,车羽,肖淑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220号原告:王立英,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王艳华,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车羽,住吉林市。第三人:肖淑红,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英与被告车羽、第三人肖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立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英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4元(已交纳)由原告王立英负担。审 判 长 彭 涛审 判 员 赵雅平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