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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立英与车羽、肖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英,车羽,肖淑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220号原告:王立英,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王艳华,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车羽,住吉林市。第三人:肖淑红,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英与被告车羽、第三人肖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立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英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4元(已交纳)由原告王立英负担。审 判 长  彭 涛审 判 员  赵雅平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