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安良平与曹顶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良平,曹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安良平,1958年9月3日生,回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曹顶全,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安良平与被执行人曹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