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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安良平与曹顶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良平,曹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安良平,1958年9月3日生,回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曹顶全,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安良平与被执行人曹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