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运通玻璃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德州万川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庞立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市运通玻璃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德州万川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庞立庄,李书合,王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开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运通玻璃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道6号,组织机构代码76033305-1。法定代表人杨紫,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万川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红都路658号,组织机构代码76776445-2。法定代表人庞立庄,总经理。被执行人庞立庄,男。被执行人李书合,男。被执行人王书梅,女。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运通玻璃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万川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庞立庄、李书合、王书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秦开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德州万川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6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运通玻璃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6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德州万川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其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均被查封,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德州万川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股东庞立庄、李书合、王书梅抽逃注册资金,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裁定追加庞立庄、李书合、王书梅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询银行、房产等部门,被执行人庞立庄、李书合、王书梅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邢晓林审判员 孟凡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