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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徐侃与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王国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侃,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王国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1323号原告:徐侃,1972年10月26日。被告: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莼湖镇舍网工业开发区花地畈。法定代表人:余善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侃诉被告宁波亿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王国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侃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徐侃负担。审 判 长  陈石磊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