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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贺文国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文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923号罪犯贺文国,于重庆市铜梁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文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0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4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7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3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1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贺文国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文国,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贺文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文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