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金漳、魏丽丽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民委员会、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金漳,魏丽丽,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民委员会,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2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金漳,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法定代表人:陈诗明,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巧玲,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法定代表人:陈诗明,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巧玲,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丽丽,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陈金漳因与被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民委员会(下称竹屿村委会)、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下称竹屿村经合社)、一审原告魏丽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金漳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诉求征地补偿款44000元,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审理。原审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符合再审条件。二、原审裁定认定陈金漳诉求属于村民自治内容应向被申请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三、原审无视个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曲解法律设定条件,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陈金漳依据竹屿村《2011年12月29日补充条款及分配办法》规定,以其为该村经合社社员为由,要求竹屿村委会及竹屿经合社管委会依上述分配办法向其发放土地补偿款8.8万元的50%的独生子女户奖励。陈金漳起诉所主张的独生子女户奖励,其实质是属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而引发的争议,并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故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其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其应当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对不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落实有关奖励与优惠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处理。生效裁定驳回陈金漳的起诉,理由不妥,应予纠正,但处理结果正确。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陈金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金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