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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492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现住沈阳市。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现住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化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旭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