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492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现住沈阳市。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现住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化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旭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