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兴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兴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615号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和北路六村1-7#。法定代表人:舒星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永明,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金沙西苑项目经理,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慧晶,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金沙西苑项目管理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特别授权)。被告:谭兴琼,女,45岁,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兴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谭兴琼已经主动交纳物业费等费用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