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国添与罗卓权、刘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添,罗卓权,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94号申请执行人苏国添,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罗卓权,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莉,女,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国添与被执行人罗卓权、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罗卓权、刘莉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3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2285300元、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91040元,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许荣新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振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