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2执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精河县创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光宇、吕玲、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精河县创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惠光宇,吕玲,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第58号申请执行人精河县创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22XXXX。法定代表人:王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惠光宇,1963年8月12出生,身份证号:×××,电话:135XX****XX。被执行人吕玲,1962年6月4出生,现住精河县,电话:133XX****XX。被执行人李明,1963年8月12出生,现住精河县,电话:135XX****XX。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精河县创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光宇、吕玲、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1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10000元。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2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精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寿 江审判员 乔龙巴特审判员 杨 耕 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