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5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罗金霞与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霞,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955号原告罗金霞。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被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泰安里24号楼1门1102室。负责人徐跃辉。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杜云,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被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西小府23号院6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王松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杜云,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霞诉被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金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彩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