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陆勇与陈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勇,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22执125号原告陆勇,男。被告陈敏,男。申请执行人陆勇与被执行人陈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鄂阳新民龙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勇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3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敏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陆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绪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