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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毛胜兴与内蒙古铁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新民、一审被告唐山蕴广洗煤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胜兴,内蒙古铁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新民,唐山蕴广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终4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毛胜兴,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铁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丁新民,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一审第三人唐山蕴广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崔广军,总经理。上诉人毛胜兴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铁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新民及一审被告唐山蕴广洗煤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364元,退还毛胜兴。审 判 长 刘 伟 艳审 判 员 邬 忠 良代理审判员 乌力吉仗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 乾 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