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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郭蕊与许昌晟革斑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蕊,许昌晟革斑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蕊,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宁,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晟革斑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新军,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郭蕊因与被上诉人许昌晟革斑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上诉人郭蕊。审 判 长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