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8601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竹香、方某2、方琴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竹香,方某2,方琴,吴书芳,方某1,淳安县国土资源局,淳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8601行初75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方义武,男,汉族,1944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浪达岭7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4409060018。原告郑竹香,女,汉族,1946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淳安县。原告方某2,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户籍地淳安县。原告方琴,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户籍地淳安县。原告吴书芳,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淳安县。原告方某1,男,汉族,2001年5月1日出生,户籍地淳安县。法定代理人方某2(原告方某1之父),基本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王璐敏,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玉灵,浙江浙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环湖北路655号。法定代表人徐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胡爱平,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淳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柴世民,县长。委托代理人XX军,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义武等六人诉被告淳安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淳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方义武等六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义武等六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长 何钦波审判员 赖静宜审判员 周霄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淑淇?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