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付佩杰与原金秀、张丽丽、张南南、张斌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佩杰,原金秀,张丽丽,张南南,张斌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第2123号原告付佩杰,男,1974年3月7日出生。被告原金秀,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张丽丽,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张南南,女,1989年4月6日出生。被告张斌斌,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佩杰与被告原金秀、张丽丽、张南南、张斌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佩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佩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付佩杰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