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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付佩杰与原金秀、张丽丽、张南南、张斌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佩杰,原金秀,张丽丽,张南南,张斌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第2123号原告付佩杰,男,1974年3月7日出生。被告原金秀,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张丽丽,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张南南,女,1989年4月6日出生。被告张斌斌,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佩杰与被告原金秀、张丽丽、张南南、张斌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佩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佩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付佩杰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