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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惠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972号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龙岗坊11幢B座附层。法定代表人雷贤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祥旺、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惠平,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游璐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