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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与鲁述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鲁述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特8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巴州分公司)。负责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保民,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鲁述成,男,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小红,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财保巴州分公司诉被申请人鲁述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朱保民,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罗小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财保巴州分公司申请称,2013年4月9日7时30分,被申请人驾驶新MS22**号车沿塔里木石油公路从西向东行驶到20公里910米处时,与前方一辆装载机追尾相撞,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而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隐瞒了第三方存在50%赔偿责任的事实和证据,致使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由申请人理赔被申请人全部车辆损失的错误裁决,故申请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乌仲库裁字第41号裁决。鲁述成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仲裁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7时30分,被申请人鲁述成驾驶在申请人财保巴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新MS22**号丰田汉兰达汽车沿塔里木石油公路从西向东行驶到20公里910米处时,与前方一辆装载机追尾相撞,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鲁述成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仲裁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各一份;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3、评估报告一份;4、修理费发票三份;5、医疗费票据等。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鲁述成在仲裁庭审理期间,提供的证据中包括库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库公交认字(2013)第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王林云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鲁述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杨明毅无责任。”不存在有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事实,故申请人财保巴州分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要求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5)乌仲库裁字第41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益和审判员  施凌云审判员  王俊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