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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特门巴雅尔与巴特尔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门巴雅尔,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247号申请人特门巴雅尔,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巴特尔,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特门巴雅尔申请执行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了我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特门巴雅尔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法执字第12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郑 玉 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斯 庆 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