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月湖、吴计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月湖,吴计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董月湖,现于金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吴计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月湖、吴计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董月湖、吴计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董月湖交纳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吴计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265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计泵的财产已在另案中处置,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分配款6003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董月湖、吴计泵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董月湖、吴计泵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董月湖、吴计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领款凭据、(2015)温苍执民字第1061-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董月湖、吴计泵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6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