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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棚支行与夏振才、叶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棚支行,夏振才,叶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219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XX程,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宏林,支行员工。被告:夏振才,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叶安华,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棚支行诉被告夏振才、叶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棚支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棚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棚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