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120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9日,农民。被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月1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邹长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星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