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67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京新爱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爱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67575号原告北京新爱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路16号三层3010室。法定代表人王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庆,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代理人翁尔刚,男,1992年3月29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科技大学学院路30号。原告北京新爱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新爱喜公司)诉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大伟,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尔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爱公司起诉称:我公司合法拥有电视剧作品《那年来了鬼子兵》的全部版权。爱奇艺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iqiyi.com提供了该电视剧作品全集在线播放服务,并在每集片头插播广告。爱奇艺公司作为该网站的经营者在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电视剧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及在线播放,该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爱奇艺公司赔偿我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含合理开支)。爱奇艺公司答辩称:第一,新爱喜公司并不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涉案电视剧由网络用户上传,并非我公司自行上传至爱奇艺网。第三,新爱喜公司索赔金额过高,没有依据。综上,不同意新爱喜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电视剧《那年来了鬼子兵》发行许可证记载的申报机构为陕西新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陕西新爱公司),共30集。该剧片尾显示“承制单位:北京新爱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新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作品所有版权归属单位:北京新爱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日,陕西新爱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的版权全权授予新爱喜公司,由新爱喜公司独家拥有该剧版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并对涉及到该剧的侵权行为可单独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网址为www.iqiyi.com的网站由爱奇艺公司经营管理,设置有电视剧、娱乐、微电影、电影、原创等栏目。根据(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1477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3月11日登陆该网站,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那年来了鬼子兵”进行搜索后可以找到涉案电视剧。依次点击第1集至第23集均可正常播放该电视剧,播放页面右侧有“爱奇艺”水印,部分剧集显示位于“电视剧”栏目,部分位于“原创”栏目。播放过程中有大量商业广告出现。在每集播放窗口下方显示有名称各不相同的类似于网络用户的图像和昵称等信息。爱奇艺公司未就上述“网络用户”真实存在和相关注册信息、上传记录、流程等提供证据。新爱喜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为证明经济损失情况,新爱喜公司提供下列证据:第一组: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43403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生效证明书,证明因爱奇艺网、风行网、优酷网未经许可传播涉案电视剧,造成其对陕西新爱公司构成违约,被法院判令退还已收取陕西新爱公司的授权使用费46万元。该判决书审理查明主要事实及判决结果如下:陕西新爱公司作为甲方与新爱喜公司于2013年7月8日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新爱喜公司将电视剧作品《那年来了鬼子兵》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陕西新爱公司,授权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至2023年7月8日止。授权使用费共90万元整,于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支付20万元整,于收到授权节目版权文件及播出素材后分四次支付剩余款项。甲方在协议授权范围内若发现存在任何第三方侵犯授权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甲方不参与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但可要求乙方及时制止;若存在两方以上侵权行为,甲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之全部许可使用费,由乙方先行承担违约责任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协议签订的当日,新爱喜公司出具授权声明,同意其公司总经理王浩以个人名义接受《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费。后,陕西新爱公司分四笔向王浩、新爱喜公司支付共计46万元的授权使用费。2014年3月3日,在发现电视剧《那年来了鬼子兵》在其他视频网站播出后,陕西新爱公司致函新爱喜公司,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2014年3月31日,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电视剧作品在爱奇艺网、风行网、优酷网上的播出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新爱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陕西新爱公司许可使用费46万元整。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第二组:与广州市得金文华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得金公司)签订的《版权许可合同》及相关解约、退款凭证,证明因爱奇艺网、风行网、优酷网未经许可传播涉案电视剧造成其对广州得金公司构成违约,损失相关版权费收入。具体有:1.2013年4月24日新爱喜公司(甲方)与广州得金公司(乙方)签订的《版权许可合同》,主要约定有:甲方系《那年来了鬼子兵》的唯一合法权利人,现同意许可乙方独家有偿使用该节目,并制作成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复制、出版和发行。乙方获取的许可使用权利系独家专有使用权,使用期限5年,自甲方交付上述该节目的全套母带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原出品单位授权书原件等文件给乙方之日起计算。许可使用费为5500元/集,共计165000元,上述费用已含依据法律规定应支付给著作权人、演唱者、词曲作者及其它相关人士的报酬以及借用全套母带费用等。甲方保证上述该节目定在中国大陆播出,播出时间为2013年8月1日前。若该节目在中国大陆市场出现任何载体形式的盗版或正版,发生在甲方提供母带给乙方前,无论甲方故意或过失或其它原因所致,乙方都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2.2014年4月11日广州得金公司向新爱喜公司发送的《公函》,内容有: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电视剧《那年来了鬼子兵》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版权许可合同》,委托我公司制作出版本剧相关音像制品。现我公司发现相关视频网站(包括优酷网、风行网、爱奇艺、pps、土豆网等)存在电视剧《那年来了鬼子兵》全集在线播出。由于在我公司正版光盘未发行之际已存在大范围的网络播出。如我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我公司预期经济利益无法保障。鉴于以上事实,望贵公司在接到此函后5个工作日给与明确答复以解除双方之间的《版权许可合同》。若因贵公司拖延造成损失,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3.2014年4月11日新爱喜公司(甲方)与广州得金公司(乙方)签订的《解除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的电视剧《那年来了鬼子兵》的《版权许可合同》。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付的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前期版权费82500元到乙方指定账户,户名杨兰仙,帐号6222600710003803451。甲方同意将电视剧《那年来了鬼子兵》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版权(包括VCD,DVD的音像制品的加工复制、出版,发行,销售,租赁权)授予乙方免费使用3年,乙方同时免费为甲方制作本剧正版dvd光盘300套。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将电视剧《那年来了鬼子兵》母带寄给乙方,用于音像制品的加工复制,乙方使用完成后寄回甲方,乙方在15日内将本剧正版dvd光盘300套寄给甲方。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收到甲方返还款82500元后,甲乙双方原合同效力即时终止,双方之间别无其他争议。4.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两份,户名均为王浩,其中在2013年4月26日和2014年8月26日分别有金额均为82500元的进账和出账,但未显示交易对方账户信息。新爱喜公司称此为王浩代为向公司收取和退还给广州得金公司的版权费。第三组:新爱喜公司(甲方)与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书》及金额为2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委托合同书》约定乙方指派执业律师张大伟为甲方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爱奇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程序代理人,代理费2万元。爱奇艺公司对上述三组证据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行为均系新爱喜公司与第三方的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交易明细清单户名为王浩,并非新爱喜公司,且无对方交易明细,不认可关联性。上述事实,有电视剧光盘、授权书、发行许可证、公证书、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版权许可合同》、公函、解除协议、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委托合同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电视剧《那年来了鬼子兵》片尾署名、发行许可证记载情况及陕西新爱公司的《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新爱喜公司享有该电视剧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查明的事实,爱奇艺公司经营管理的爱奇艺网站传播了涉案电视剧,但未取得新爱喜公司许可,未支付报酬,该行为侵犯了新爱喜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爱喜公司要求爱奇艺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爱奇艺公司辩称涉案电视剧由网络用户上传,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涉案电视剧部分位于其自行设置的电视剧栏目之中,投放了大量广告,故无法说明其仅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免责条件。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新爱喜公司主张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提供了相关生效判决书、《版权许可合同》、解除协议、银行清单等证据,但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涉案电视剧片尾署名,新爱喜公司和陕西新爱公司同为该剧的承制单位,二者存在较为密切关联。本院作出(2015)朝民(知)初字第43403号民事判决的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而2015年12月1日陕西新爱公司又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的版权全权授予新爱喜公司。此时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判决。权利流转频繁,交易关系客观真实性难以认定。第二,即使该交易关系为真实,“保证互联网上不出现侵权”也是新爱喜公司自身的单方承诺,不能将违背该承诺的全部后果交由第三方侵权人承担,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三,新爱喜公司对外许可的涉案版权费标准及数额只是其与陕西新爱公司、广州得金公司自行商定的费用标准,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广州得金公司的相关收费、退费情况亦不能确定与涉案交易存在对应关系。第四,即便新爱喜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对陕西新爱公司、广州得金公司构成违约,也不会导致涉案电视剧丧失全部价值,以致无人再予以购买。综上,本院对新爱喜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本院将结合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爱奇艺公司的网站知名度、侵权情节、范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以使侵权责任与损害后果相一致。对于新爱喜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确有必要,且提交了正式发票,本院全部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新爱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二、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新爱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理开支七千六百六十七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新爱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北京新爱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彭新桥人民陪审员 杨占珍人民陪审员 陈 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