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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朱磊、李小亚、陈继军、陈艺琼、陈小辉、陈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朱磊,李小亚,陈继军,陈艺琼,陈小辉,陈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4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责人黄宏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章明,系该行综合管理部职工,特别代理。被告朱磊,男。被告李小亚,女。被告陈继军,男。被告陈艺琼,男。被告陈小辉,男。被告陈艺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朱磊、李小亚、陈继军、陈艺琼、陈小辉、陈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812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灿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