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5819-5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8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澳华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澳华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5819-5826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春,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澳华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卢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澳华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八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上述八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是富尔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富尔特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新浪微博“翡丽达抗衰老美容诊所”中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八张(具体详见附表),上述图像富尔特公司已展示在其网站上。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富尔特公司和原告许可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截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亦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任何协商,被告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其具有侵权恶意。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涉案微博中的侵权图片;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7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律师费每案3000元;四、被告承担八案诉讼费用。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富尔特公司(imagemoreco,ltd.)发起设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2月15日,台湾网路资讯中心出具《网域名称注册证明》,主要内容为:兹证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中心注册网域名称“www.imagemore.com.tw”,申请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23日。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富尔特公司(委托人)授权原告(受托人)就委托人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对于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委托人均授权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已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并由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内容的正本与通过海基会海廉陆(法)公认字第170号函附寄来的公(认)证书副本内容相符。2015年9月10日,原告的代理人刘庆伟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9月14,根据刘庆伟的要求,公证员姜燕操作该公证处接入互联网的电脑,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在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eibo.com/3107752713”点击回车键,进入“翡丽达抗衰老美容诊所”微博页面,该微博新浪认证为被告,行业类别为医疗健康企业-诊所/出诊,粉丝数为3921,微博宣传内容主要为养生、美容等。该微博使用了涉案八张被控侵权图片(被控侵权图片的使用情况、比对情况详见附表)。二、进入富尔特公司网站(http://www.imagemore.com.tw),该网站上刊载有涉案图片八张(图片编号、内容等详见附表)。上述图片正中有“imagemore”水印标注,右方有图片信息,下方附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原告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原告可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纠。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5年9月15日出具了(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730号《公证书》以证明上述过程。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图片均已发表(发表时间详见附表)。另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每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再查,被告成立于2011年7月4日,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富尔特公司(imagemoreco,ltd.)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涉案八张图片,该八张图片系摄影作品,标注有“imagemore”的水印,且附有版权声明,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富尔特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过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的授权,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的微博上以配图方式使用了涉案八张摄影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关于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过错程度、具体使用方式、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3000元,八案共计24000元。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八案合并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澳华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八张摄影作品(详见附表)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澳华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八案共计24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深圳澳华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八案共计400元(已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深圳澳华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表:序号案号图片编号拍摄日期网络发表日图片内容侵权作品使用处比对情况195730532005-7-12005-8-1女人、spa被告2013-3-411:58的微博配图一致122590572000-2-22000-6-1花茶、茶杯被告2013-4-2615:24的微博配图截取了大部分101060062005-11-142005-12-15女性、面膜被告2013-6-510:12的微博配图一致135210172001-7-13女人、美容被告2013-6-1315:25的微博配图截取了大部分195690632005-7-12005-8-1女人、面膜被告2013-9-410:12的微博配图一致195970522006-2-152006-3-10植物、豆荚被告2014-3-610:23的微博配图在图片上添加了“惊蛰”二字197900102008-2-182008-3-25中药、陶器被告2014-4-911:34的微博配图将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左右翻转122590372000-2-22000-6-1茶具被告2014-5-2715:09的微博配图一致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