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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润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海冻结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阳县润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479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润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祁阳县浯溪镇爱国村。法定代表人谭志粮,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晓海(又名李海军),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海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640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晓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海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白地市分理处账号为XXXXXX账户内的存款61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钿钿 来源:百度“”